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(一)填写完整的《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》一份
(二)符合《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》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(免费照相的无需提交)
(三)居民身份证
(四)未满十六周岁的,应当由监护人陪同,并提交:
1.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,需提交本人户口簿。
2.监护证明(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等)
3.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
4.监护人无法陪同的,可以委托他人陪同,并提交:
(1)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
(2)监护人的委托书
申请探亲签注相应的证明材料:
1.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:结婚证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户口簿、公安派出所证明、亲属关系公证书。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澳门探望同一亲属(配偶和姻亲除外)的,免交亲属关系证明。
2.亲属在澳门定居的,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,亲属是外国籍的,提交亲属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、外国护照。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,提交复印件。
3.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,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,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。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,提交复印件。
4.亲属在澳门就业的,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。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,提交复印件。
5.亲属在澳门就学的,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,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。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,提交复印件。
6.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父母(包括配偶的父母)、配偶、子女(包括子女的配偶)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的,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,还需提交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《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》。
(五)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,还需提交居住证。
(六)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户籍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(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)异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澳门探亲签注,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,还需提交: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(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、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)